(国际观察)伊朗袭击以色列,中东局势会否恶化?
- 编辑:5moban.com - 18如1957年在以封加强学校政治工作的信中建议取消宪治(法)课,要编写新的思想、政治课本[35]。
在宪法模式的选择上,毛泽东特别注意1918年苏俄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并对东欧一些人民民主国家宪法进行了研究与比较。〔[xliii]〕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05页。
〔[vi]〕 为外人之奴隶与为满洲政府之奴隶无别,载《童子世界》1903年第24期。〔[xi]〕 制宪权概念引入以后,学界对于制宪权理论的探讨逐步成为学术界普遍采用的概念。〔[xlv]〕 还有意见提出将第2条中的一切权力改为主权,原因之一便是:苏联宪法写‘主权,瑞士宪法也称‘主权,它们对盟员国、各州都称‘主权,我国是单一国家,称主权同样是合理的。1954年宪法,在制宪模式、制定程序、内容以及规范表述等方面均受到外国宪法的影响,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xxxvi]〕 在法院和检察机关部分,地方单位提出疑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有行政法院,我国为什么没有设立这种法院?〔[xxxvii]〕 此外,最后通过的1954年宪法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置与任期、立法权的归属、宪法的修改、对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国务院的职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独立、公开、检察制度等方面参考了苏联宪法第三章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五章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管理机关、第八章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九章 法院和检察院及第十三章 本宪法修改程序的相关规定。
对此可试举几例: 五、制宪过程中本土与外国经验的合理平衡 按照传统的宪法分类,非西方国家宪法大部分属于模仿性宪法,几乎没有独创性的宪法。但不能将斯大林对中国制宪的建议简单地解释为1954宪法制定的唯一因素。而1982年宪法是以1954年宪法为底稿修改而成的。
有观点指出,第41条规定的批评权、建议权实质上包含了请愿权的内容,[12]甚至有学者认为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就是请愿权观念的发展形态。现在多数学者对诉愿权与请愿权作了区分,但基本上认为诉愿权是有特定条件限制的请愿权,见郝一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版,第666—667页。显然,苏联1977年宪法规定的这些权利形态影响了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邓小平在阐述如何监督领导干部问题时曾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没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机构就失去了权力的基础和来源。①第41条可以概括为什么类型的权利,如果是监督权,那么,监督权可以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形态。
他在1945年回答黄炎培提出的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时,就明确表达了利用人民监督来打破这个周期率[11]的观点。将监督权的宪法基本权形态与人民监督权具体权力形态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人民监督权具体权力形态并未在宪法基本权体系中得到完全体现,比如罢免权、撤换权、弹劾权等。⑤虽然有学者将第41条的6项权利概括为诉愿权,但也认为公民的诉愿权也可以说是广义的请愿权,见肖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宪法学概论》(第二版),第198页。另外还规定了要求赔偿权(第3款)。
我们宪法是为了实施的,不是为了好看的。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第17卷(1988年版),第129、130页。在人民当家作主时代,承认人民的请愿权在理论上就是一种自相矛盾,从而使监督权成为请愿权的悲情存在。
群众把气出了,问题尽可能解决了,怎么还会有大民主呢?怎么还会有罢工罢课呢?[4]27小民主的政治理念反映在宪法领域,首先就是修改了1978年宪法第45条,将四大的权利取消。可见,请愿正是我们要拒斥的观念,当然也就不能将监督权视为这种观念的发展形态。
做不到的,不要写进去。[27]可见,公民监督权也可视为一种制约国家权力的手段性权利。
[2]从已出版的教材看,监督权这一概念被接受的程度较高,但对它能否概括全部6项权利,学界仍有不同的看法。[17]所以,1982年宪法第41条是由1954年宪法的第97条内容发展而来。列宁非常重视人民监督权,认为在权力愈是集中的时候,就愈是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可作如下分析:首先,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们所说的人民监督权,其实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政治表达,他们表达的是人民的权力而非公民的权利。[10]他也重视人民监督对无产阶级政权的作用。当有关这类权利的立法增多,公民再利用宪法监督权来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也就会下降。
[15]如果认同上述解释,就得否认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所有请求权或权利救济权,因为它们都涉及到请求,而让人产生降格、悲情感觉的无非就是一个请字。1954年宪法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来表达权利,但1982年宪法在通过授权性规范表达权利的同时,还通过禁止性规范对相关的宪法关系主体(主要指公权力主体)进行必要制约。
(三)监督权并非请愿权的观念发展形态 虽然前文分析了将第41条的6项权利概括为监督权的合理性,但并未解释为什么不应概括为请愿权(或诉愿权⑤)。当前比较典型的概括有两种:一种是概括为监督权。
从这一点看,1954年宪法的监督权条款被放在所有公民权条款(除华侨的权利条款外)之后是合理的,因为它被认为与以上所有公民权条款都有关联。[22]323,468即使到1978年修改宪法,四大作为权利入宪时,我们仍坚持认为运用四大的权利就是为了保障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23]。
而且邓小平经常将监督和批评并提,[3]178。另外,从权利保护具体措施角度分析,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中保障是目的,制约是手段。今天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写到什么程度,做不到的别写。有小民主就不会来大民主。
现在我们对不概括为请愿权的理由试作如下解释: 请愿权是早已存在的民主权利概念,用一项权利概念来统称概括其他实存的权利,容易降低被概括权利的法律地位。所以,宪法对于那些需要物质条件的权利写上逐步扩大字样实际上就是要表明:公民可依宪法来主张权利,但这部分权利要在国家发展中来兑现。
除了批评、建议这两种监督权形态外,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权利在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行为时,往往还要另外主张权利,如果另外主张的是宪法权利,公民首先就面临一个问题,即对违法失职行为的判断。[24]按照邓小平的说法,小民主就是让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或者在各种场合,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
[19]虽然,很难说控告没有表达意愿的功能,但主要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的请愿权观念,很难说是向司法机关行使的控告权观念的发展或来源。请愿权一般被认为是公民表达意见和愿望的权利,属于表达自由的一种权利形态。
列宁论控告权的资料可参阅:第7卷(1986年版),第146页。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宪法第41条的6种权利行为完全包含于人民监督的权力行为当中,因此,可以将第41条概括为监督权。[25]67这就保证了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权都是真实可信的。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监督权就是宪法提供给公民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一种手段。
毛泽东曾认为:人民内部的问题和党内问题的解决方法,不是采用大民主而是采用小民主。即便如此,包括司法控告权(即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的控告权)在内的列宁监督权思想在此后的苏俄宪法(1918)和苏联宪法(1924、1936)中都未能以公民权利的形态得以体认。
现时代,这条应该被解释为针对公权力的,普通公民间的侮辱、诽谤等行为用不着宪法来调整。另外,同样是作为提意见,建议比批评的强度弱。
④如1940年蒙古宪法(第96条)、1947年保加利亚宪法(第89条)、1948年朝鲜宪法(第25条)、1950年阿尔巴尼亚宪法(第32、33、34条)、1952年波兰宪法(第73条),具体条文内容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编:《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而且,在1954年讨论宪法草案时,有代表主张删除取得赔偿权的规定,认为有了控诉,总会有判决的,后经讨论,以其警惕了人的作用而予以保留。